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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連發6個文件!小微小規模重大利好政策!

發布者:鵬森建設集團

 

導讀

國家稅務總局連發6個文件!小微小規模重大利好政策

01

小規模免稅優惠政策延續到2027年底!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現將延續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減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三、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8月1日

02

支持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發展

稅費優惠新政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現將有關稅費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在享受現行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可疊加享受本條優惠政策。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延續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的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兩個條件的,可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六、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征的相關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發布之日前已辦理注銷的,不再追溯享受。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中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相應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8月2日

03

小微企業融資免增值稅!

免印花稅!

 

為繼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推動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二、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本公告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四、本公告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五、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8月1日

04

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現將支持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融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

(一)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高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該筆貸款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金融機構可按會計年度在以上兩種方法之間選定其一作為該年的免稅適用方法,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本條公告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批準成立的已實現監管部門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業貸款增長目標的機構,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批準成立的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實現小微企業貸款增長目標情況,以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考核結果為準。

三、本公告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四、本公告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五、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金融機構應依法依規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一經發現存在虛報或造假騙取本項稅收優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公告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

金融機構應持續跟蹤貸款投向,確保貸款資金真正流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貸款的實際使用主體與申請主體一致。

六、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或者沒有授信額度,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3號)的規定免征增值稅。

七、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8月1日

05

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優惠繼續執行

為進一步支持創業創新,現就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稅收政策事項公告如下:

對于初創科技型企業需符合的條件,從業人數繼續按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按均不超過5000萬元執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的其他條件不變。

在此期間已投資滿2年及新發生的投資,可按財稅〔2018〕55號文件和本公告規定適用有關稅收政策。

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8月1日

優惠內容如下:

 

享受主體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合伙人和天使投資個人。

優惠內容
01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02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03

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04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06

為農戶、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擔保免增值稅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為進一步支持農戶、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以下稱原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再擔保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本公告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擔保、再擔保的判定應以原擔保生效時的被擔保人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本公告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原擔保生效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原擔保生效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納稅人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融資擔保費和再擔保費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三、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07

收藏!

小微、小規模最全稅收優惠總結!

一、增值稅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注意事項】

1.適用范圍: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2.申報表填報:

《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征點銷售額”相關欄次。

3.發票開具:

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可就該筆銷售收入選擇放棄免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機動車,可以按上述規定享受免稅政策,開具左上角有‘機動車’字樣的稅率欄為‘免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納稅期限選擇:

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5.預繳稅款:

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6.小規模納稅人其他應稅項目:

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本公告第九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

【政策依據】

1.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3.總局問答:政策發布前小規模開具的免稅發票無需追回

4.(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二)3%征收率減按1%征收率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注意事項】

1.發票開具

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人可就該筆銷售收入選擇放棄減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開具增值稅發票,如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應開具對應征收率紅字發票或免稅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開具對應征收率紅字發票或免稅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2.納稅申報表填報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3.預繳申報

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4.其他應稅項目

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本公告第九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

5.減征政策放棄

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可對部分或者全部銷售收入選擇放棄享受減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政策發布前已開具的免稅發票如何處理

在上述政策文件發布前已開具的免稅發票無需追回,在申報納稅時減按1%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五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因此,在上述政策文件發布后,納稅人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政策依據】

1.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3.總局問答:政策發布前小規模開具的免稅發票無需追回

4.(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二、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

【政策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注意事項】

1.適用范圍

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以下簡稱小型微利企業),按照相關政策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各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依據合計數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申報規定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相關政策標準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累計情況,計算減免稅額。當年度此前期間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在匯算清繳時發現不符合相關政策標準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若按相關政策標準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政策依據】

1.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2.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 10 號 )

3.(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

 

三、“六稅兩費”減免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 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 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 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 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 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享受條件】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的稅額幅度,享受稅收優惠。 

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的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兩個條件的,可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按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可自辦理匯算清繳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納稅人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設立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設立當月依照有關規定按次申報有關“六稅兩費”時,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一般納稅人,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按次申報的,自首次辦理匯算清繳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依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再根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進行更正。

【注意事項】

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設立企業,逾期辦理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的,應當依據逾期辦理或更正申報的結果,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六稅兩費”減免稅期間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并應當對“六稅兩費”申報進行相應更正。

二、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時“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適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務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上述納稅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和新設立企業的情形,或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仍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政策依據】 

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 10 號 )

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

四、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等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申請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8號)

 

五、免征附加稅費

 

【享受主體】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優惠內容】

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享受條件】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六、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享受主體】

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義務人

【優惠內容】

1.自2016年5月1日起,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享受條件】

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

七、個體工商戶階段性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

【享受主體】

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企業,以及 上述行業中以單位方式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 其他單位。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 類靈活就業人員。 

【優惠內容】 

1.對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企業階 20 段性實施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 險費。其中,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緩繳費款所屬期為 2022 年 4 月至 6 月;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緩繳費款所屬期為 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在此期間,企業可申請不同期限的緩繳。2023年底前自行決定完成補繳緩繳的稅款。

2.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 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2 年繳納費款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 費,2022 年未繳費月度可于 2023 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 2023 年當地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繳費年限累 計計算。 

【享受條件】 

在緩繳期限內,企業可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向社會保險登記 部門申請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 險費。

新開辦企業可自參保當月起申請緩繳;企業行業類型變 更為上述行業的,可自變更當月起申請緩繳。 

社會保險登記部門審核企業是否適用緩繳政策時,應以企 業參保登記時自行申報的行業類型為依據。現有信息無法滿足 劃分行業類型需要的,可實行告知承諾制,由企業出具所屬行 業類型的書面承諾,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政策依據】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 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 23 號)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 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人社廳 發〔2022〕16 號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南京稅務、建筑管理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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